“多虧檢察機關復查,我心里的‘車轍印’終于抹平了……”在收到江蘇省灌云縣檢察院送達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后,申訴人馬某如釋重負。
2011年9月的一天傍晚,馬某正駕駛小貨車回家。由于必經路段灌云縣伊山鎮官印路正鋪設水泥道路,馬某上坡時一頭扎進了剛鋪設的路面,致車輪碾壓過的路面出現了下陷?,F場施工人員鄭某當即與馬某爭吵起來,繼而產生輕微肢體沖突。
警察到場調處后,讓馬某駛離現場。鄭某對馬某的態度非常不滿,因此未及時將受損路面抹平,導致水泥凝固后留下兩道車轍印。后經價格認證中心認證,被損壞路面60平方米,價值6000元。次月,公安機關以馬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其刑事拘留,并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。
灌云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,馬某損壞路面約35平方米,價值3500元,情節輕微,不構成犯罪,于2012年1月作出不起訴決定。
“雖然不起訴,但是決定書中并未明確我不是故意損壞道路的,而且損壞的面積也達不到35平方米……”對此馬某打心底里不服。
2013年,馬某案鑒定人又因價格認定工作嚴重不負責任、未實際測量就作出認定意見被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,馬某從此走上了多年信訪之路。
“那幾年不知道可以找誰求助,后來才得知可以走申訴這條路?!瘪R某坦言。2022年7月,他向灌云縣檢察院提出了刑事申訴。
灌云縣檢察院安排分管刑事的副檢察長王玉榮包案辦理?!拔覀兏叨戎匾?,在理清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,多次與馬某溝通,最終找到其十年心結所在?!蓖跤駱s說。她開始對癥下藥,調閱并以一審公訴檢察官的視角審查原偵查卷宗、不起訴卷宗、原案鑒定人因該鑒定被反瀆立案偵查卷宗等,聽取原不起訴案件承辦人意見,向公安機關了解原案辦理情況,向已轉隸到監委的原自偵案件承辦人核實鑒定及現場監控等疑點,并實地查看當年案發現場,最大限度還原案件事實。
“根據在案證據及現場查看,申訴人家位于官印路一側的半山腰,其回家需往官印路上坡行駛。申訴人供述,其早上出門時該路段并未鋪設,晚上回家時便理所當然地認為該路段可以行駛,且路上也未見規范的安全警示和繞行標志,因此沒減速行駛,開上坡發現水泥路面被壓陷,當即就停車了,其沒有故意毀壞財物犯罪的主觀故意。另外,根據證人證言和現場視頻,兩道車轍印一道10至11米,一道5至6米,印寬0.4米,實際損壞約7平方米,切割修復面積20多平方米。原案采納了價格認證中心每平方米100元的修復價值認定,但當初的鑒定人被反瀆立案偵查,所以該認證已不能作為證據采信?!蓖跤駱s分析。
經復查與公開聽證,灌云縣檢察院認為,原不起訴決定適用法律、處理決定正確,但認定的部分事實錯誤,應當糾正。2022年12月,灌云縣檢察院將該案復查結果當面答復申訴人。馬某表示滿意,承諾不再申訴信訪。
“本案實現了信訪矛盾實質性化解。今后辦理刑事申訴案件,不能僅關注法律適用、處理決定,還要注重事實認定,圍繞申訴人癥結痛點多換位思考,通過釋法說理,讓當事人真正認可我們的復查決定?!蓖跤駱s說。